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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Two〗、『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Three〗、『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Four〗、『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Five〗、『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Six〗、『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One〗、明代的三司会审是在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Two〗、在唐代时,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首脑(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比较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Three〗、到了明代时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础上完善的三司会审(由都察院替代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外,还有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即由九个部门的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五部尚书)参加的会审制度,还有热审(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大审(即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的制度)等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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