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笞杖

原创编辑 豆枕百科 2024-03-04 10:47:25 -
唐朝的笞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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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明代的主要法典是什么
  2. 清朝时期,遣刑与流刑的区别
  3. 论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One]、明代的主要法典是什么

〖One〗、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共历时三十余年。说明朱元璋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不仅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全国的法律,而且使其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孙代代遵守,“群臣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于是成为明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后世的法律学者评议说《大明律》比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非常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是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立法上的体现。

〖Two〗、朱元璋亲自编辑的四篇:《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是由案例、峻令和朱元璋的训斥等组成的。其中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和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比较高法律效力。

〖Three〗、朱元璋还以权力为后盾,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对大诰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普及。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如果有,犯笞杖徒流则减等处刑;若没有,则加重处刑。并命令各类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考《大诰》,命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讲读成风。有十九万的宣传队伍。

[Two]、清朝时期,遣刑与流刑的区别

〖One〗、古代把猎人押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

〖Two〗、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在五刑制的确立中,流刑的出现具有特别的意义。流刑的来源虽早,然秦汉以来,这种以乡土观念为前提的惩治方式并未得到经常的实施,这意味着其惩治力度如何已经很久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这明显与死刑、徒刑、笞杖刑不同。

〖Three〗、其次,在秦汉以来零星出现的“流”,多将犯人流至边方,其实施的重心仍在劳役,而非流远本身,这与五刑制中流的特征也有很大的差距。[1]流刑在南北朝后期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并改变自己以劳役刑为重心的特征,而以把犯人流至远方作为主要的惩治内容,其中恐怕与魏晋之际法律儒家化的背景有密切的关系。

〖Four〗、《唐律疏议》注解“流刑三”一条,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2]这可能是对这一历史事实比较好的注解。

〖Five〗、正是因为流刑进入五刑制有这样较为特殊的背景,尽管五刑制的确立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五刑制本身从一开始也是有缺陷的。流刑惩治力度不足,与其在五刑制中的地位不相符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这一点在五刑制刚刚确立的唐代就已经十分明显。

〖Six〗、唐代流刑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均居役一年,且不加杖。[3]官员流者不需居役,只附籍当地,如同百姓,待期限一满,“有官者得复仕”。[4]普通罪犯居役一年后,也附籍当地,流限一般为六年,不应流而特流者为三年。期满,即可返回原籍。

〖Seven〗、对于这种流刑的惩治力度,北宋熙宁中,大臣曾布有明白的解说:“---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Eight〗、”[5]可谓一语中的。还可以再与次流刑一等的徒刑相比较。唐代徒刑五等,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然“著钳若校”,在官吏监督下进行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徒刑实际惩治的强度,与流刑相去不远,甚至轻重有所倒置。

〖Nine〗、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宋代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定“折杖法”,以杖折徒流,流刑四等即改为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Ten〗、[6]宋代独具特色的刺配由此得到充分的发展。[7]宋代刺配集刺、杖、流于一身,堪为降死一等的重刑,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

1〖One〗、金人明言流刑“非今所宜”,而以徒代流,即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8]《大金国志》载:“徒者,---实拘役也。徒止五年,五年以上,皆死罪也。”[9]传统的五刑制下,徒刑从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大金国志》称金代徒刑至于五年,又言五年以上为死罪,传统流刑为徒刑所代已成为事实。

1〖Two〗、最值得注意的还是元代的“新流刑”。[10]所谓的“新流刑”是指流远与出军。它们都是从蒙古族古老的惩治方式中脱胎而来的,从元代建立以来一直得到实施,并且有日见倚重的趋势。出军与流远的主要去所在素为“瘴疠”之地的湖广与北鄙的辽阳。[11]罪犯一般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

1〖Three〗、出军的罪犯到达配所之后,主要是“从军自效”,以增强边方镇戍军伍的实力,流远的罪犯似以屯种为主。原则上,除了大赦,出军与流远的罪犯要终老发配之地。与传统流刑相比,其惩治力度之强不言而喻。出军与流远起初并行,至元仁宗、元英宗年间,出军逐渐进入流远刑,使流远刑成为一种包括多种惩治方式,具有多种层次的刑罚,并进而进入了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

1〖Four〗、《经世大典·宪典》规定的五刑制中,流刑被正式界定为“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12]这标志着包括了出军的元代的流远刑成为一种新的流刑,并正式代替了五刑制中传统流刑的位置。

1〖Five〗、就唐代以后各朝实际应用中的刑罚看来,死刑、徒刑、笞杖刑的实施相对比较稳定,而降死一等重刑的调整却是十分频繁的。

1〖Six〗、在这样的调整之下,传统流刑基本没有得到行用,真正承担惩治降死一等重罪任务的,是各朝代根据当时的需要和本朝的特征创建的新的惩治手段。

1〖Seven〗、明初律、令明确规定,以传统的五刑制为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其中流刑仍分传统的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1〖Eight〗、其中,《大明律》规定的处以流刑的条目约有45条。适用的对象分缘坐与实犯流刑两种。就设置的惩治力度而言,流刑仍处于传统的死刑与徒刑之间。如《刑律》“谋杀人”条规定,凡谋杀人,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1〖Nine〗、[13]那么,《大明律》规定的传统流刑将如何落实?而最重要的,明代将如何解决已经为历史所证实了的传统流刑的不足?降死一等重罪的惩治如何有效实现?

20、吴元年(公元1367年)十二月,《大明令》和《大明律》同时修成。关于流刑,《刑令》一条规定,“凡官吏犯赃至流罪者,不问江南江北,并发两广福建府分及龙南、安远、汀州、漳州烟瘴地面安置,其上项烟瘴地面附近州府之人犯赃并发迤北边塞处所。

2〖One〗、”[14]《大明律·名例》“徒流迁徙地方”条下也规定:“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直隶府州流陕西;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2〖Two〗、”[15]两者的共同特征在于,首先,尽管法典规定了流刑三等的距离,法律在此之外却又设置了流犯具体的发送去所。传统流刑作三等的区别,本是为实际发配作标准的,这样,区别显然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再者,就规定的去所而言,两者都具有南北易置的特征,即南方流犯发北,北方流犯发南。

2〖Three〗、北方多为边塞之地,南方都为烟瘴荒芜之所。这与传统流刑的发配特征也显然是不符合的。这意味着,尽管在刑制中,法律规定的流刑具有传统的特征,但即便是在法律的层面上,这种传统已经是不完整的了。

2〖Four〗、大致在洪武十八年以前,明代流刑在一定规模之内得到实施。

2〖Five〗、流犯的编发就是按照上述律、令规定的具体地理位置发送,不作三等的区别。洪武〖Fourteen〗、年(公元1381年)三月丙戌的大赦诏专门提到,“安置、徒流未至地方者,---并释还乡。”同月,朱元璋对刑部的诏令即为上文的“地方”提供了注解:“犯流徒罪者不宜处以荒芜之地,但定其道里远近,令于有人民处居之,以全其生。

2〖Six〗、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流犯则以“输役”来代替实际的流放。输役的方式多种多样。仅《实录》的记载来看,洪武八年至十八年,十年间,太祖曾有三次对刑官下达如下的处置命令: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二月甲午,太祖下令,命流罪犯人“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洪武十六年(公元1382年)正月,令流罪犯人代农民力役,以赎其罪;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六月,又命法司,罪人应流徙者,发凉州木速秃、杂木口、双塔儿三递运所充车夫,俾运军需。

2〖Seven〗、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此时已经初露端倪。

2〖Eight〗、为了加大社会治理的力度,在洪武十八年及以后的一两年内,朱元璋连续颁布了著名的四编《大诰》。为保证《大诰》的流传,在《大诰》首篇,即《御制大诰》的篇末,朱元璋明确规定,官民犯罪,若持有《大诰》,笞杖徒流罪名可减罪一等。

2〖Nine〗、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诰》文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没有《大诰》,还要罪加一等。[18]但是,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朱元璋再提减等问题时,并未提及《大诰》加等之事,只规定“法司议罪各引《大诰》减等,若遇恩例,则通减二等”[19]。以后,“《大诰》减等”几乎成为专有名词,“《大诰》加等”却罕有提及。

30、《大诰》颁行之后,以朱元璋对《大诰》的重视,《大诰》减等的命令应该很快得到了遵行,[21]并应该有普遍的实施。而洪武末年对《大诰》及相关命令的重申,更使《大诰》及“减等”的命令进入了祖制的范围,得到遵奉。弘治年间,吏部主事杨子器上疏,其一条云,“今内外问刑衙门宜追审犯人果有无《大诰》,有者,始许减等论罪,不可仍前概拟为有《大诰》,虚减其等。

3〖One〗、”[22]在地方,也有如下的记载:“乡之人有自官司讼回者,曰,某也罪,流罪徒而里而年不等,某也罪,杖罪笞而数不等,俱有《大诰》减等。---问于乡之长老,始知亦制也,内自司寇部,外而诸司,但问刑者皆然。”[23]可见《大诰》减等普遍实施的事实。

3〖Two〗、以此为前提,在一些律家编录的有关法律文书中,“《大诰》减等”被编成常用的“招议之式”之一。[24]

3〖Three〗、《大诰》减等的规定本适用于死罪以下的各个刑种,但其间受到影响最大的却是流刑。笞、杖、徒刑本身分成五等,减一等处置并不影响刑种本身的行用,而流刑的情况却有不同。

3〖Four〗、《大明律》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即流罪三等若减一等处置,则均为徒三年。[25]这样,身犯流刑的罪犯,如果收有《大诰》,罪减一等,则均按徒三年处置。

3〖Five〗、“《大诰》减等”本来是一个相对偶然的历史产物,在明代却成为传统流刑废而不用的重要契机

[Three]、论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One〗、『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Two〗、『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Three〗、『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Four〗、『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Five〗、『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Six〗、『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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