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唐朝户主能否是女子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形容古代女子的私有财产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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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第[One]、明确取消了奴婢、部曲的受田。
〖Two〗、第[Two]、除寡妻妾以外,一般妇女不再受田。
〖Three〗、第[Three]、和尚、道士、尼姑、女冠都可以受田,反映了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的发展。
〖Four〗、第[Four]、各级官吏普遍授给大量的土地,职位愈高受田愈多。
〖Five〗、第[Five]、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受田买卖的限制。
〖Six〗、它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助长了官僚地主、豪商巨贾以及僧侣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势头。同时也为均田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
〖One〗、大家都知道,古代社会是男权社会。但大家是否知道,古代的女性有没有财产权。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Two〗、先秦时,在严格的宗法制度下,女性并无财产权;汉朝时,女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承财产,因为按国家立法,“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户主的继承顺位是:儿子—父母—寡妻—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产子(兄弟之子),身份为母亲的女性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身份为妻子的女性属于第三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位的情况下,她们可以通过取得户主地位的方式继承到财产处分权。
〖Three〗、唐代,国家开始在法律上明确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以办嫁妆的名义):“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户绝情况下,父母的遗产除用于“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确认女儿有权利继承户绝财产。
〖Four〗、宋朝在唐朝的文明基础上,将财产继承立法发展到历代最为繁密的程度,特别是关于户绝财产的分配,宋人自己说,“窃惟户绝之法,朝廷行之最为周密。”不同身份的继承人(如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立继子、命继子),在不同条件下(如户绝与非户绝、立继与命继),继承人各自的法定继承份额为几何,法律都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因此,法官仲裁民间发生的财产继承权纠纷时,基本上都有法可依。
〖Five〗、在法律繁密化的过程中,宋朝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也发展至历朝比较高水平——虽然宋代还是男权社会,财产权还谈不上男女平权,但不管与之前的汉唐时期相比,还是与之后的元明清时期相比,宋朝的女性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更大的财产继承份额,并且保有这份财产。
〖Six〗、到了明朝,立法者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似乎缺乏关注的热情,以致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非常之简单,我们只能从《大明令?户令》找到一个条款:“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大清律例?户律》基本沿袭这一立法:“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法律也不再区别在室、归宗、出嫁、立继、命继等不同情况。我们认为,首先,这是民事立法萎缩的表现。
〖Seven〗、其次,这还体现了女性财产权的萎缩。因为根据这一立法,明清时期的女性,只有在户绝、且没有继嗣者的条件下,才可以继承到父母的财产;非户绝的遗产,女性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虽然明清女性在出嫁时通常可以分到一份奁产,但这只是民间习惯,而非国家立法。一些司法判例也显示,明清女性获得奁产的权利也得到法官的同情与支持,但法官的依据是情理,而非法律。未能在法律上确认的财产权,终究是不稳定的。
〖Eight〗、即便是户绝财产,女儿得以继承的机会也是不可高估的,因为明代又推行强制性的继嗣制,《大明令?户令》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继嗣成为一项义务,而且孀妇不再具有挑选继嗣者的法定权利(要知道,在唐宋时期,继嗣不具强制性,而是孀妇的权利,她可以立继,可以不立继,也可以挑选继子),而一旦有了继嗣之人,被继承人的女儿在法律上便自动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
〖Nine〗、而且,孀妇如果改嫁,还将失去对自己奁产的所有权——这一权利变更是从元代大德七年(1303)开始的,当时中书省江浙行省提了一个立法建议:“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元廷采纳了建议,只是补充了一句:“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即被丈夫无故休掉的妻子,还是可以带走她的奁产。明清延续了元朝的立法,《大明令?户令》与《大清律例?户律》均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同时“无故出妻,不拘此例”的附注被删掉,意味着孀妇处分奁产的权利被进一步削弱。
〖Ten〗、不过,在民间,孀妇改嫁可带走奁产仍然得到习惯法的承认,直到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主持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还发现,在一些地方,“为人妻者,对于私有财产有单独处分之权”。但显然,这仅仅是地方性的民间习惯。在另一些地方,未必就如此。
〖One〗、唐朝是经济空前繁荣、思想空前活跃、妇女空前解放的时代,但是要看到的是,这种妇女的空前解放,实际上便是一种女性意识上的本原性的体现。
〖Two〗、隋唐时期的汉族是以汉族为父系、鲜卑为母系的新汉族,唐文化体现出来的便是一种无所畏惧、无所顾忌的兼容并包的大气派,一切因素,一切形式、一切风格,在唐代文化中都可以恰得其所,于是,生活在这一时期的女性自然有许多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女性之处。胡汉相融合的最大表现就是作为游牧民族的胡文化将一股豪强侠爽之气注入作为农业民族的汉文化系统内。不仅气质上“大有胡气”,而且立法颇富“胡风”。唐代妇女在这种“胡风”文化的氛围中,在礼法薄弱的“胡人”社会,豪爽刚健,绝不类南朝娇羞柔媚和两汉的温贞娴雅。例如:唐朝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拥有一定的法定继承权,女性可以单独为户主,具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地位,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等等。唐朝妇女也颇为“妒悍”。《西汉杂俎》中记载:“大历以前,士大夫妻多妒悍。”“吃醋”之说的典故便源自唐代。所谓“妇强夫弱,内刚外柔”、“怕妇也是大好”,竟成为笔记小说中津津乐道的“题目”。唐朝妇女审美观也因胡风浸染而由魏晋时期的崇尚纤瘦变为崇尚健硕丰腴。唐朝一些艺术作品中展示的妇女骑马击毬的情景,一反汉文化以阴柔为妇女典则的传统,透露出胡族女性活泼、勇健、无拘无束的性格。所以,唐朝女性便在中国传统女性中,有着其独特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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