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宋朝两司的问题,以及和宋代两个重要粮仓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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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太湖流域的两大粮仓是苏州与湖州。
宋太祖开宝8年(公元975年),吴越王钱俶改中吴军为平江军,隶江南道。
太平兴国3年(公元978年)吴越纳土归宋,恢复苏州建置,转属两浙路转运使。
政和3年(公元1113年)敕升苏州为平江府,属江南道浙西路,于是苏州又有平江之称。
宣和5年(公元1123年)置浙西提举司,建炎4年(公元1130年)置浙西提点刑狱司,治所均在平江城。
宋代属两浙路十二州之一,“湖州吴兴郡”,景祐元年,升“昭庆军节度”。
宝庆元年,改“安吉州”,崇宁年间户数162335,人口361689。
辖县六:乌程,望、归安,望(太平兴国七年置)、安吉,望、长兴,望、德清,紧、武康。
〖One〗、都统为宋朝出征时临时授予的官衔,用于统帅全军,平时并不给予,并不是常设官职。北宋时,为加强中央集权,皇帝直接控制军队,将领不能专兵。凡遇战事,则在各将领中选拔一人给予“都统制”(相当于军委临时设置前线指挥部中的战区司令员)的名义,以节制兵马。
〖Two〗、南宋建炎六年(公元1127年),设置“御营司都统制”,始成为禁军将官之职衔。南宋禁军高级指挥官都统制下有统制(相当于军委下辖的大军区司令员)、同统制、副统制等官。此后,边要地区亦设“都统制”,并加“御前”二字,以示属于朝廷直属军队。并非地方军事长官。
〖One〗、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Two〗、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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