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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握有实权的先是尚书省,继而又有中书省、门下省,逐步形成三省体制。
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
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
唐太宗注意吸收隋亡的教训,认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他选贤任能,虚心纳谏,励精图志,使唐朝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恢复和发展,出现了“贞观之治”的局面。
他所采取的措施有:“内亲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任用魏征;强调“存百姓”的思想,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推行均田制,轻徭薄赋;从民本思想出发,慎用刑法,用法务在宽简。制定《唐律》减少大量死刑条款;完善科举制,提高进士科地位。
唐朝中期,朝廷在地方设置了许多节度使。节度使名为朝廷藩镇,往往发展成为割据势力。唐中期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局面,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是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的标志。唐朝修订《唐律》时再一次肯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使封建制五刑达到巅峰。至此,封建制五刑便成了封建社会的永久性的刑罚制度。宋元明清时期仍以隋唐封建制五刑作为其正刑,但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特征也越来越突出。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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